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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偏远地区药柜设置规定(试行)中

文章作者:admin   人气:1700   发表时间:2018-09-05 09:07:52

  八、请求设置药柜

  (一)由申办企业向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分提出请求,并一起提交以下资料:

  1.拟设置药柜的企业和药柜地址及其负责人状况;

  2.药柜运营人员初中或初中以上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拟运营的药品种类。

  (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分对所报资料进行检查,及时做出是否赞同筹办的决议。

  (三)申办单位在完结筹办作业后,向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分提出检验请求,并提交以下资料:

  1.开办药柜请求表(内容包含设置药柜的企业及药柜称号、地址及其负责人、药品运营人员名单、设备设备状况、场所环境卫生状况等);

  2.药品运营企业药柜质量管理文件及设备、设备目录;

  3.药柜运营人员经训练合格的上岗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受理请求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分在收到检验请求之日起14个作业日内安排现场检验,做出是否同意的决议。准予同意的,应报请求企业的《药品运营许可证》发证部分,在企业《药品运营许可证》副本上加注。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

  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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