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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规定适用于没有卫生医疗机构及零售药店的农村偏远地区村级药柜的申办及监督管理。
二、本规定是农村偏远地区药柜设置规定(试行)
三、药柜是指以保证村民用药安全、及时方便为宗旨,由有配送能力的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及设在乡镇的药品零售企业,作为药品经营活动的延伸,在村设置的药品销售点。药品零售企业限于所在乡镇行政区域内的村申请设置药柜。
四、药品经营企业设置的药柜经营的品种原则上限于非处方药,品种目录由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实施的组织及监督。
六、设置药柜的条件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药柜经营人员必须具有初中以上(含初中)文化程度,经上岗培训考核合格,健康状况符合经营药品的有关要求。
(三)药柜放置及拆零销售设备应清洁卫生。外用、内服药相对分开,不得将药柜与有毒、有污染的物质设置在同一场所内。
(四)具有保证所陈列药品质量的相应条件和措施。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设置药柜的条件及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药柜验收实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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